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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宪法被赋予调查刑事犯罪的职能,我们认为,无论我们想赋予这一职能多么全面,都不包括对是否或是否存在的判断。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当行为。简而言之,当可能的不当行为也构成犯罪时,部长要求发起警方调查是有意义的;反之,当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被归为不道德行为的行为时,警察当局最多只能向检察官办公室报告。 转向公共民事调查,Calil Simão [1]和 Wallace Martins [2]对第 8,429/1992 号法律第 22 条的规范基因组进行了重要研究,并坚持认为,在当时的第 1,146-A/91 号法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中《宪法》明确规定,公开民事调查是调查不道德行为的部长特权。然而,在处理的最后阶段,由于时任联邦副议员纳尔逊·若宾 (Nelson Jobim) 的抵制,民事调查最终被从规范中删除,理由是调查员和调查接受者的职能累积会污染意见。
检察官办公室在权衡是否提起不道德行为时,撤销了该机构的定罪。 然而,这种做法,以及部分原则的抗议,最终将规定[3]检察官办公室可以利用民事调查来调查不道德行为,这种可能性因对第 8,625/1993 号法律第 23、IV、b 条的弹性解释,以及由于公共民事诉讼程序的扭曲组合和不道德行为:民事调查起源于第 75 号法 传真列表 律第 8 条(该想法最初于 1980 年在圣保罗州检察官的一次演讲中提出[4],并包含在一项法律草案[5]中,该法律草案将产生该规范),并将与保护集体权利和分散权利保持联系,如所述宪法第 129 条第 III 条和第 75/1993 号补充法第 6 条第 VII 条,直至其扩大到行政不法行为(联邦公共部高级委员会第 87/2006 号决议第 1 条)。
仍然赞成扩大民事调查范围的论文的捍卫者还会说,后来 STF 发起的基金会也将占上风,作为在 2015 年 4 月 9 日的 DJ RE 593.727 中做出裁决的理由,其中在刑事领域,由部长机构的调查权决定。无论如何,事实是,民事调查已成为部长机构可以使用的直接和事先调查的工具,第 10,887/2018 号法案第 22 条的措辞载有建议,以明确法律的规定虽被封印,却最终落败。 此外,启动民事调查是可选的,并且不能作为提起公共民事诉讼或不当行为的条件;然而,当部级机构希望通过法外方式提前利用请求、专业知识、检查、建议、行为调整条款或其他步骤时,就有必要这样做(第 87 号决议/第 1 条唯一段落) 2006 年联邦公共部高级委员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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